《反跟踪与骚扰防制法(草案)》公众立法建议书

 一、立法动机与目的

近年来,跟踪与骚扰案件激增,受害者多为女性、儿童、公众人物或前亲密关系对象。2024年统计显示,约有43%受害者曾向警方报案,但因缺乏“即时暴力”证据而无法获得保护,最终演变为伤害或自杀事件(数据来源:民间调查报告)。现行《刑法》第304条(强制罪)、第305条(恐吓罪)仅适用于“已发生暴力”或“明确威胁”,无法涵盖持续性、累积性、心理暴力的跟踪行为。本法草案之目的:
  1. 明确定义“跟踪”与“骚害”,填补法律空白;
  2. 建立司法保护令(Restraining Order)制度,赋予法院与警方预防性介入权
  3. 平衡公共安全公民自由,防止极端暴力发生。

二、定义与适用范围第1条(定义)
  1. “跟踪行为(Stalking)”:指个人在未获同意之情况下,以持续或反复方式接近、尾随、监视、通讯或接触特定他人,致使该他人合理感到恐惧、焦虑或人身受威胁
  2. “骚扰行为(Harassment)”:指任何持续或反复之行为(含线上行为),其目的或效果为严重干扰他人生活安宁或心理安全。
  3. “受害人(Victim)”:因前述行为而被迫改变生活模式、产生心理伤害合理恐惧之人。
  4. “高度威胁阶段”:经警方风险评估,受害人面临立即性人身危险之情境。

三、保护令制度第2条(暂时限制令,TRO)
  1. 受害人得向地方法院申请暂时限制令,内容包括:
    • 禁止被申请人接近受害人或其住所、工作场所、学校
    • 禁止通过电话、电子讯息、社交媒体或第三人联络;
    • 命令交出可能用于威胁之武器(含枪械、刀具)。
  2. 法院应于24小时内裁定,紧急情况由警方临时执行,后由法院于48小时内确认
  3. 违反TRO者,处6个月以下拘役或罚金新台币10万元
第3条(长期保护令)
  1. 法院于听证程序后,得签发6个月至2年之保护令。
  2. 违反保护令者:
    • 初犯: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新台币30万元
    • 再犯:3年以下有期徒刑
  3. 法院得视情况附加电子监控强制心理辅导

四、刑事责任第4条(跟踪骚扰罪)
  1. 意图造成他人恐惧或强烈不安为目的,持续两次以上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者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罚金新台币50万元
    • 跟踪、监视、尾随特定对象;
    • 非经同意反复联络、发送讯息或礼物;
    • 出现在受害人常去场所;
    • 公开或散布受害人私人信息、照片、行踪
    • 其他足以使人合理恐惧之行为。
  2. 加重情节
    • 导致受害人身体伤害、自杀未遂、重大精神障碍者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
    • 使用武器、毒品、跟踪器者,加重二分之一

五、执法与辅导机制第5条(警察职责)
  1. 接获报案后,立即立案并进行风险评估(参考美国LETH评估表)。
  2. 必要时,径行通知法院申请紧急限制令
  3. 建立24小时反跟踪专线(例如:165转9)。
第6条(受害人支援中心)
  1. 各县市设立一站式支援中心,提供:
    • 心理咨询、临时安置、法律援助;
    • 安全规划(如更换门锁、安装监控)。
  2. 政府编列专款,委托NGO运作。
第7条(数据保护)
受害人资料列为最高机密等级,违反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

六、比例原则与权利保障第8条(权利保障)
  1. 任何措施应遵循最小侵害原则
  2. 被申请人有权:
    • 听证、公辩、法律援助
    • 上诉保护令裁定。
  3. 行为人经强制辅导或治疗,确有改正迹象者,法院得提前解除保护令。

七、立法效果与社会意义
指标
预期效果
警方介入时点
从“暴力发生后” → “高度威胁阶段”
受害者求助率
提升30%以上(参考日本经验)
极端暴力预防率
降低50%(参考英国《1997年保护免受骚扰法》)
社会成本
每年节省医疗、司法支出约NT$12亿

八、国际比较表
国家
法律名称
保护令时效
刑事处罚
特色
美国
《暴力侵害妇女法》(VAWA)
1-5年
最高7年
跨州追诉、枪支禁令
英国
《1997年保护免受骚扰法》
6个月-终身
最高5年
线上骚扰入罪
日本
《跟踪行为等规制法》
6个月
最高1年
警告→禁止令→刑事流程
德国
《暴力防护法》
1-3年
最高3年
强制驱离住所

九、结语
“跟踪骚扰”并非情感纠纷,而是一种系统性暴力。
唯有以法律明确定罪、以司法确立保护令,才能在自由社会中维护真正的安全与尊严。

评论

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

“3600元育儿补贴”:习近平统治下的又一场宣传骗局

打着民族主义旗号的三姓家奴:国民党

索多玛爱情故事